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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正式發布

來源: 作者: 時間:2024-1-4 閱讀:



東營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運行,維護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推進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長輸管道、油氣田集輸管道、油氣田油氣生產管道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城鎮燃氣管道,石油化工等廠區內管道,港區、園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辦法。海上石油天然氣管道的保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中輸送石油天然氣的長輸管道和油氣田集輸管道稱為Ⅰ類管道,油氣田油氣生產管道稱為Ⅱ類管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

本辦法所稱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

第四條  管道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政府領導、部門管理、社會監督、企業負責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明確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職責,建立健全管道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管道保護職責,協調處理管道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管道保護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好管轄區域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油地校融合發展部門、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建管理、交通運輸、水務(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管道企業是管道建設、保護和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管道保護義務,執行國家技術規范和強制性要求,推行管道全生命周期完整性管理,建立、健全并組織實施本企業管道巡護保養、隱患防治和應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規程,宣傳管道安全與保護知識。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管道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管道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提高公眾保護管道的法律意識,并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進行監督。

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管道安全保護工作。對在管道安全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市Ⅰ類管道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

修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涉及既有管道改建、搬遷的,對符合原規劃要求建設的管道,由管道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對不符合原規劃要求建設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義務。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Ⅰ類管道專項規劃,統籌規劃管道路由或管廊帶,保證其他建設項目選址合理避讓已建管道的安全保護范圍,結合遠期發展需求預留空間,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一張圖”信息管理系統,嚴格控制新增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區。不得在管道建設和運行用地范圍內批準妨礙管道安全運行的其他建設項目。

管道企業應當結合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企業實際,遵循適度超前、節約優先、布局合理的原則,滿足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管道保護的要求,做好Ⅱ類管道的選線和建設。

第十條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全市Ⅰ類管道專項規劃提出新建、改建管道項目建設選線方案,并報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

Ⅰ類管道建設選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不能滿足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開展管道建設工程安全評估,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安全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后,報管道所在地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涉及的管道跨市、縣(區)的,分別報上一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管道防護方案未經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Ⅱ類管道開工建設前,管道企業應當到管道所在地縣(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提供建設方案等資料。

第十一條  管道建設涉及臨時用地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因管道運行和管道保護,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管道建設時土地的用途,綜合考慮土地使用功能受影響的程度等因素,對相關權益人給予補償。

管道企業應當合理選擇Ⅱ類管道路由,減少對土地使用的影響,并對相關權益人給予補償。

縣(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管道企業做好管道建設用地、關系協調和經濟補償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管道建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管道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管道建設。

管道的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管道建設使用的管道產品及其附件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十三條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時,法律有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確定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縣(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四條  Ⅰ類管道建設項目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期限不應少于三十日,不得超過一年。管道企業應當在試運行七日前將管道試運行方案報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試運行一年內不能完成竣工驗收的,應當向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竣工驗收申請,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Ⅰ類管道建成后,管道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資料報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Ⅰ類管道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備案。

管道企業應當健全完善Ⅱ類管道地理信息,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新建成的Ⅱ類管道走向平面圖報縣(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要求在管道沿線設置管道標志;管道標志毀損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第三章  保護責任

第十八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道保護規章制度,明確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與管道保護工作要求相適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管道企業應當對Ⅰ類管道配備必要的管道保護技術裝備,安裝泄漏監測系統、地理信息系統等管道保護信息化、智能化系統,人員密集型高后果區管段應當配套視頻監控系統。鼓勵對Ⅱ類管道使用先進適用的管道保護技術。管道保護相關信息應當與市管道綜合管理系統實現數據共享,管道企業應當對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管道安全生產條  件。

第十九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

鼓勵管道企業與管道保護專業巡護隊伍簽訂委托協議,使用先進適用的管道巡護技術,對管道進行日常巡護。

管道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管道企業的日常巡護、檢測、維修保養和事故搶修等作業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礙管道企業進行日常巡護、檢測和維修保養等作業活動。

第二十條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國家、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對Ⅰ類管道和城區規劃范圍內的Ⅱ類管道開展完整性管理,定期進行高后果區識別、風險評價、檢驗檢測和完整性評價,并于報告出具后三十日內報送所在地縣(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不在城區規劃范圍內的Ⅱ類管道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高后果區識別、風險評價等完整性管理。

對運行時間長、腐蝕老化嚴重、檢測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運行條  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  對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管道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排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管道企業自身排除外部安全隱患確有困難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排除。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發生自然地質災害威脅管道安全,管道企業采取的保護措施可能會對周邊環境、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

(二)發生破壞、違法占壓、第三方違規施工等造成安全隱患,管道企業采取處理措施遭到阻撓的;

(三)發現打孔盜油(氣)或者恐怖襲擊等嚴重破壞管道安全運行行為的;

(四)其他管道企業自身排除外部安全隱患確有困難的。

第二十三條  Ⅰ類管道和城區規劃范圍內Ⅱ類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報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停止運行、封存的管道需要重新啟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合格,并在啟用前報原備案的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投入運行。

不在城區規劃范圍內的Ⅱ類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企業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下列涉及Ⅰ類管道和城區規劃范圍內Ⅱ類管道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縣(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七日前書面通知管道企業,由管道企業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保護安全指導。

第二十五條  從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鉆、頂管、盾構、打樁等方式進行施工作業的單位,應當事先向所在地縣(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查詢作業區域的管道數據資料,并進行現場確認;經確認,可能影響Ⅰ類管道和城區規劃范圍內的Ⅱ類管道安全運行的,應當在施工作業期間由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管道企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共同進行監督、指導。

施工作業中發現管線資料中未標注的管道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域范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七)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  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進行的養護疏浚作業除外。


第四章  應急和事故處置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依托有條  件的管道企業、社會組織建立區域應急救援基地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健全應急救援體系,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增強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第二十八條  管道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應急預案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相銜接,并報管道所在地縣(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發生管道事故,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并按照規定報告有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條  發生管道事故,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各負其責、協調配合、有效處置。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管道事故,應當立即報警,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報警以及應急處置、救援提供便利,不得阻撓。

第三十二條  發生管道事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監督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主體責任,督促管道沿線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組織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并實施全市中長期油氣管網規劃,統籌協調跨縣區管道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

(二)公安機關指導、監督管道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維護管道企業周邊、管道沿線、管道建設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處非法占有、破壞管道和盜竊、哄搶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做好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做好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壓力管道設計、管道元件制造、管道安裝單位資質的行政許可,對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裝過程中的法定檢驗進行監督檢查;

(五)住房城建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管道周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管道周邊的違法建設、施工行為;

(六)行政審批部門負責組織核準管道建設項目,做好穿、跨越道路、河(洪)道等設施管道建設的行政審批工作,依法做好管道建設使用林地的審核審批;

(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管道臨時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審批工作,依法查處管道周邊違法采礦、采砂和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等行為;指導管道上方深根植物的鑒別和清理工作,規范管道保護范圍內的植樹造林活動;

(八)水務(利)部門依法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評價報告組織技術評審,提出有關防洪安全要求的保護措施;

(九)生態環境部門指導、監督做好管道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督促落實建設過程中的環保要求,協調做好管道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管道周邊的環境違法行為;

(十)交通運輸、通信、鐵路、電力、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本行業建設項目與管道相遇的保護措施,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  第二款規定,安全防護方案未經管道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或者未按照審批事項核準的安全防護方案進行建設的,由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  規定,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區)管道保護工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查處的;

(三)對應當組織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排除的;

(四)接到報告或者舉報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站、集氣站、輸油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清管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油庫、儲氣庫、裝卸棧橋、裝卸場;

(二)管道的水工防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三)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四)管道穿越鐵路、公路的檢漏裝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油氣長輸管道,是指產地、儲存庫、用戶間的用于輸送油氣商品介質的管道。

油氣田集輸管道,是指經過聯合站(處理站)處理后,輸送符合產品標準和工藝要求的凈化原油(天然氣)的管道。

油氣田油氣生產管道,是指輸送油氣井采出液(氣)至聯合站(處理站)的管道。

高后果區,是指管道泄漏后可能對公眾和環境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區域。

第四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陸上管道與海上管道以海上油氣田的陸岸終端為分界點;天然氣管道與城鎮燃氣管道以城鎮燃氣門站為分界點。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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