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工程與礦業權相遇時應如何界定先建工程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 時間:2021-1-20 閱讀:
某管道企業咨詢: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規定了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時應遵循“后建服從先建”的原則。請問針對管道工程與礦業權相遇,怎樣理解先建工程,在實踐中又如何界定?
西南管道公司企管法規部: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后開工建設的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但在壓覆礦產資源案例中如何界定先建存在爭議。
某管道工程2011年8月25日通過用地預審,2012年9月26日取得項目核準,竣工資料顯示開工時間2011年3月15日,竣工時間2012年7月31日。
2012年7月23日某省國土資源廳掛牌B探礦權,某公司于當年11月19日通過競拍取得該探礦權, 12月3日簽訂合同,并于2014年1月3日取得探礦權證,載明有效期2014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3日。
由此可見,管道工程盡管先核準、先開工、先建成,但因未取得同意壓覆的批復,某公司仍取得B探礦權。這種情況下,如何界定先建工程。
第一,建設工程應當具備合法性,合法建設工程應限定于已核準(備案)和已規劃許可的項目。首先,管道工程應取得建設工程核準(備案),此行政許可缺失則該工程屬于違法工程;其次,如管道工程與礦業權相遇,應取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關于是否同意壓覆的批復,該批復是管道工程壓覆礦產資源的合法前提。
第二,礦業權的設立時間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受讓人請求自礦產資源勘察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載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確認其探礦權、采礦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可以認定,受讓人取得許可證是其是否擁有礦業權的權利外觀,一般遵循“有證即有權,無證即無權”。
在上述案例中,管道工程2012年9月26日取得項目核準,某公司B礦業權2014年1月3日取得探礦權證,管道工程具有在先權利,但因未取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壓覆的批復,該權利存在瑕疵。
建議新建管道工程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核準、用地預審、壓覆礦產資源批復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避免出現未批先建、違法建設的被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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