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无无码一区二区四区,另类亚洲日本一区二区,久久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久久久久久久久国产精品

這里寫上圖片的說明文字(前臺顯示)

18719811719
  • 內頁輪換圖
  • 內頁輪換圖
  • 內頁輪換圖

法規政策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范

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7-19 閱讀:

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范圍內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近年來,隨著城市快速發展,地下管線建設規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問題凸顯,一些城市相繼發生大雨內澇、管線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運行秩序。為切實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保障城市安全運行,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城鎮化發展質量,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工作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適應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需要,把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作為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內容,統籌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維護、應急防災等全過程,綜合運用各項政策措施,提高創新能力,全面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

(二)基本原則。

規劃引領,統籌建設。堅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規劃、后建設,科學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等規劃,合理安排建設時序,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整體性、系統性。

強化管理,消除隱患。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維修、養護和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及時發現、消除事故隱患,切實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因地制宜,創新機制。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結合不同地區實際,科學確定城市地下管線的技術標準、發展模式。穩步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加強科學技術和體制機制創新。

落實責任,加強領導。強化城市人民政府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責任,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加強聯動協調,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

(三)目標任務。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建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編制完成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力爭用5年時間,完成城市地下老舊管網改造,將管網漏失率控制在國家標準以內,顯著降低管網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用10年左右時間,建成較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線體系,使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水平能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應急防災能力大幅提升。

二、加強規劃統籌,嚴格規劃管理

(四)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統籌。開展地下空間資源調查與評估,制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統籌地下各類設施、管線布局,原則上不允許在中心城區規劃新建生產經營性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其他地區新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線等地下設施時形成密閉空間,且距離應滿足標準規范要求。各城市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對各類專業管線進行綜合,結合城市未來發展需要,統籌考慮軍隊管線建設需求,合理確定管線設施的空間位置、規模、走向等,包括駐軍單位、中央直屬企業在內的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單位都要積極配合。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加強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地鐵建設等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地下管線建設規劃的基本依據。

(五)嚴格實施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據經批準的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城市地下管線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建設前要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嚴格執行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核實制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要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各類違反規劃的行為及時查處,依法嚴肅處理。

三、統籌工程建設,提高建設水平

(六)統籌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和道路的建設時序。各城市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設計劃時,應提前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單位。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指導管線單位,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制定各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并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同步實施。要統籌安排各專業管線工程建設,力爭一次敷設到位,并適當預留管線位置。要建立施工掘路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絕“馬路拉鏈”現象。

(七)穩步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在36個大中城市開展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工程,探索投融資、建設維護、定價收費、運營管理等模式,提高綜合管廊建設管理水平。通過試點示范效應,帶動具備條件的城市結合新區建設、舊城改造、道路新(改、擴)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建設綜合管廊。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滿足管線單位的使用和運行維護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鼓勵管線單位入股組成股份制公司,聯合投資建設綜合管廊,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導下組成地下綜合管廊業主委員會,招標選擇建設、運營管理單位。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凡已在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線位置。要統籌考慮綜合管廊建設運行費用、投資回報和管線單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確定管廊租售價格標準。有關部門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加強對各地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

(八)嚴格規范建設行為。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項目應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落實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監理、竣工測量以及檔案移交等制度。要落實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相關責任人,確保施工作業安全。對于可能損害地下管線的建設工程,管線單位要與建設單位簽訂保護協議,辨識危險因素,提出保護措施。對于可能涉及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施工前要召集有關單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確安全責任,嚴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業,嚴禁在情況不明時盲目進行地面開挖作業。對違規建設施工造成管線破壞的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測量,及時將測量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并對測量數據和測量圖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四、加強改造維護,消除安全隱患

(九)加大老舊管線改造力度。改造使用年限超過50年、材質落后和漏損嚴重的供排水管網。推進雨污分流管網改造和建設,暫不具備改造條件的,要建設截流干管,適當加大截流倍數。對存在事故隱患的供熱、燃氣、電力、通信等地下管線進行維修、更換和升級改造。對存在塌陷、火災、水淹等重大安全隱患的電力電纜通道進行專項治理改造,推進城市電網、通信網架空線入地改造工程。實施城市寬帶通信網絡和有線廣播電視網絡光纖入戶改造,加快有線廣播電視網絡數字化改造。

(十)加強維修養護。各城市要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單位,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和隱患排查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配備專門人員對管線進行日常巡護,定期進行檢測維修,強化監控預警,發現危害管線安全的行為或隱患應及時處理。對地下管線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要進行重點監控;對已建成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嚴格管理。開展地下管線作業時,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按照先檢測后監護再進入的原則進行作業,嚴禁違規違章作業,確保人員安全。針對城市地下管線可能發生或造成的泄漏、燃爆、坍塌等突發事故,要根據輸送介質的危險特性及管道情況,制定應急防災綜合預案和有針對性的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要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提高人員專業素質,配套完善安全檢測及應急裝備;維修養護時一旦發生意外,要對風險進行辨識和評估,杜絕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及救援需要及時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周邊人員,維持現場秩序,確保應急工作安全有序。切實提高事故防范、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能力。

(十一)消除安全隱患。各城市要定期排查地下管線存在的隱患,制定工作計劃,限期消除隱患。加大力度清理拆除占壓地下管線的違法建(構)筑物。清查、登記廢棄和“無主”管線,明確責任單位,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管線要及時處置,消滅危險源,其余廢棄管線應在道路新(改、擴)建時予以拆除。加強城市窨井蓋管理,落實維護和管理責任,采用防墜落、防位移、防盜竊等技術手段,避免窨井傷人等事故發生。要按照有關規定完善地下管線配套安全設施,做到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施工、交付使用。

五、開展普查工作,完善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實行屬地負責制,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城市要明確責任部門,制定總體方案,建立工作機制和相關規范,組織好普查成果驗收和歸檔移交工作。普查工作包括地下管線基礎信息普查和隱患排查。基礎信息普查應按照相關技術規程進行探測、補測,重點掌握地下管線的規模大小、位置關系、功能屬性、產權歸屬、運行年限等基本情況;隱患排查應全面了解地下管線的運行狀況,摸清地下管線存在的結構性隱患和危險源。駐軍單位、中央直屬企業要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做好所屬地下管線的普查工作。普查成果要按規定集中統一管理,其中軍隊管線普查成果按軍事設施保護法有關規定和軍隊保密要求提供和管理,由軍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另行明確配套辦法。

(十三)建立和完善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各城市要在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滿足城市規劃、建設、運行和應急等工作需要。包括駐軍單位、中央直屬企業在內的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單位要建立完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滿足日常運營維護管理需要,駐軍單位按照軍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要求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應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推進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與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智慧城市融合。充分利用信息資源,做好工程規劃、施工建設、運營維護、應急防災、公共服務等工作,建設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管理必須以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為依據。涉及國家秘密的地下管線信息,要嚴格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管理。

六、完善法規標準,加大政策支持

(十四)完善法規標準。研究制訂地下空間管理、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等方面法規,健全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應急防災等方面的配套規章。開展各類地下管線標準規范的梳理和制(修)訂工作,建立完善地下管線標準體系。根據城市發展實際需要,適當提高地下管線建設和抗震防災等技術標準,重要地區要按相關標準規范的上限執行。按照國防和人防建設要求,研究促進城市地下管線軍民融合發展的措施,優先為軍隊提供管線資源。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中央繼續通過現有渠道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和管線單位要落實資金,加快城市地下管網建設改造。要加快城市建設投融資體制改革,分清政府與企業邊界,確需政府舉債的,應通過發行政府一般債券或專項債券融資。開展城市基礎設施和綜合管廊建設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機制(PPP)試點。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和綜合管廊建設的企業,可以探索通過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項目收益債券等市場化方式融資。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完善特許經營制度,研究探索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特許經營權、收費權等作為銀行質押品的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加大信貸投放力度,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外資和民營資本發起設立以投資城市基礎設施為主的產業投資基金。各級政府部門要優化地下管線建設改造相關行政許可手續辦理流程,提高辦理效率。

(十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大城市地下管線科技研發和創新力度,鼓勵在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應急防災等工作中,廣泛應用精確測控、示蹤標識、無損探測與修復、非開挖、物聯網監測和隱患事故預警等先進技術。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支持發展裝配式建筑,推廣應用管道預構件產品,提高預制裝配化率。

七、落實地方責任,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落實地方責任。各地要牢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糾正“重地上輕地下”、“重建設輕管理”、“重使用輕維護”等錯誤觀念,加強對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地下空間和管線建設管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監督、指導和協調力度,督促各城市結合實際抓好相關工作。城市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職責,統籌城市地上地下設施建設,做好地下空間和管線管理各項具體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十八)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明確牽頭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聯動協調,共同研究加強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政策措施,及時解決跨地區、跨部門及跨軍隊和地方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發展改革部門要將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改造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通信、廣播電視、安全監管、能源、保密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確、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

(十九)積極引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積極作用。各城市應設立統一的地下管線服務專線。充分運用多種媒體和宣傳形式,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安全和應急防災知識的普及教育,開展“管線挖掘安全月”主題宣傳活動,增強公眾保護地下管線的意識。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群眾舉報危害管線安全的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6月3日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關于切實加強城鎮地面開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氣等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緊急通知

安委辦明電〔2014〕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2014年6月30日18時58分許,位于遼寧省大連市金州新區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新大(大連新港至大連石化)一線原油管道,因大連岳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進行LNG加氣站配電工程電纜套管水平定向鉆穿越施工時,將其鉆透、造成原油泄漏,泄漏原油進入市政雨水管網系統,在匯入寨子河出口處局部發生燃燒,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詳細原因正在調查中。

這起事故暴露出《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在部分地方政府和企業沒有得到認真貫徹落實、城鎮地面開挖和地下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單位安全意識淡薄、管道企業對所屬管道監護管理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城鎮地面開挖、地下穿管和地下暗挖施工(以下統稱城鎮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氣等所有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堅決防范和遏制同類事故,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油氣等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工作,嚴格執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必須落實管道保護部門責任和城鎮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部門責任,建立完善城鎮地下施工審批制度,切實加強城鎮地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完善城鎮地下所有管道檔案資料,規劃新的建筑、設施和管道時,加強對已有地下管道的保護和避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質檢、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確保管道運行安全。

二、管道企業要按照有關法規標準規定,落實責任,加強管道的安全管理。要完善油氣等危險化學品管道標志和警示標識,增加高風險區域警示標志標識密度,加強日常巡線檢查,一旦發現施工單位未經審批進行施工作業,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向當地政府管道保護部門報告。對于批準的施工,開始施工前,管道企業要對地下管道情況進行現場交底,并作出明確的標識,施工時指派專人在現場全程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三、建設單位要在施工前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詢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油氣等地下管道資料,保證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在施工前要召集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管道企業,共同研究制定施工方案,明確安全責任。要嚴格執行管道竣工測量、檔案移交等制度,及時將測量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并對測量數據和測量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施工單位在施工前要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向政府城鎮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部門提出施工作業申請,并在開工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企業。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施工范圍和方案進行施工作業,嚴禁未經許可批準和在情況不明時盲目進行城鎮地下施工。

五、監理單位應當審查地下管道安全保護措施,并提出審查意見,對涉及地下管道的施工現場實行旁站式監理,發現存在地下管道事故隱患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六、政府城鎮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部門接到施工作業申請后,要認真查閱有關資料,全面摸清施工涉及區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共同審定施工作業范圍,確定施工方案、管道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對于施工作業區域與管道距離不足、地下管網復雜且管道損壞后果嚴重的,禁止施工單位使用水平定向鉆施工,應當采取地面開挖方式進行管道穿越。

七、各地區要針對本行政區域內油氣等危險化學品管道介質和運行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建立企業與政府的應急聯動機制;建立危險化學品應急專家隊伍,完善應急物資和應急裝備儲備,提高油氣等危險化學品管道泄漏燃燒爆炸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管道企業和有關施工單位要建立完善的應急預案并加強演練,能夠及時有效處置可能發生的事故。凡是擅自進行城鎮地下施工引發油氣等危險化學品管道事故的,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從嚴從重予以查處。

請各地區迅速將本通知傳達到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和每個施工單位及管道企業。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4年7月9日


名詞注釋:

“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處理要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3號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原油、天然氣、煤層氣和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對危險化學品管道享有所有權或者運行管理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管道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有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實施,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并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實施安全條件審查。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行為。

對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管道的規劃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科學規劃。

第七條 禁止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嚴格控制氨、硫化氫等其他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可靠的工程處理措施,確保不受地質災害影響。

危險化學品管道與居民區、學校等公共場所以及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通訊設施、軍事設施、電力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建設

第九條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依法辦理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條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十一條 承擔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規定,以及經過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并對工程質量負責。

參加危險化學品管道焊接、防腐、無損檢測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對管道的總體建設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的總體建設質量負責。管道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管道的焊縫和防腐質量進行檢查,并按照設計要求對管道進行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對敷設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采取增加管道壓力設計等級、增加防護套管等措施,確保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試生產(使用)前,管道單位應當對有關保護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科學制定安全投入生產(使用)方案,并嚴格按照方案實施。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試壓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產(使用)的,管道單位應當在其投入生產(使用)前重新進行氣密性試驗;對敷設在江、河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相應縮短重新進行氣密性試驗的時間間隔。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管道的運行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發現標志毀損的,管道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新。

第十六條 管道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護。巡護人員發現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管道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外部事故隱患,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管道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危險化學品管道進行定期檢測、維護,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對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監控;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險化學品管道,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安全條件審查手續。

第十九條 管道單位發現下列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擅自開啟、關閉危險化學品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對埋地、地面管道進行占壓,在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橋等固定其他設施纜繩懸掛廣告牌、搭建構筑物;

(七)其他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條 禁止在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

第二十一條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下列危害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工程鉆探;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構)筑物。

第二十二條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中心線兩側及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外緣兩側5米外的周邊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下列建(構)筑物與管道線路、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居民小區、學校、醫院、餐飲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

(三)變電站、配電站、供水站等公用設施。

第二十三條 在穿越河流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500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有實施拋錨、拖錨、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但在保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實施的養護疏浚作業除外。

第二十四條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1000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有實施采石、采礦、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前款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等作業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實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單位,將施工作業方案報管道單位,并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100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20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500米地域范圍內,實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等作業。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實施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制定符合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要求的施工作業方案;

(二)已經制定應急預案;

(三)施工作業人員已經接受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保護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業的設備、設施。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專用設施、永工防護設施、專用隧道等附屬設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確需用于其他用途的,應當征得管道單位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管道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人員和設備物資,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發生危險化學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管道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響應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緊急處置,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并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省級、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管道建設項目辦理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管道單位依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提交的有關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予以協調、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處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危險化學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事故處置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將管道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移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管道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維護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單位,或者未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或者管道單位未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第三十五條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實施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區域是指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以外的區域。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壓站、計量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儲罐、裝卸棧橋、裝卸場、分輸站、減壓站等站場;

(二)管道的水工保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三)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在管道保護距離內已經建成的人口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應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搬遷、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篇:

下篇:

關于我們
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廣場南路77號3026室 郵編:730030 郵箱:guandaobaohu@163.com
Copyrights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管道保護網 隴ICP備18002104號 設計制作 宏點網絡
甘公網安備 62010202003034號 甘公網安備 62010202003034號
  • 95_95px;

    QQ群二維碼

  • 95_95px;

    微信二維碼

咨詢熱線:1871981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