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7-19 閱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
(2014年第13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已經2014年4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5月7日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
一、適用范圍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可接受風險標準》)用于確定陸上危險化學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在役生產、儲存裝置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二、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
我國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值表
防護目標 |
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 (概率值) |
|
新建裝置 (每年)≤ |
在役裝置 (每年)≤ |
|
低密度人員場所(人數<30人):單個或少量暴露人員。 |
1×10-5 |
3×10-5 |
居住類高密度場所(30人≤人數<100人):居民區、賓館、度假村等。 公眾聚集類高密度場所(30人≤人數<100人):辦公場所、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 |
3×10-6 |
1×10-5 |
高敏感場所: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院、監獄等。 重要目標: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單位等。 特殊高密度場所(人數≥100人):大型體育場、交通樞紐、露天市場、居住區、賓館、度假村、辦公場所、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 |
3×10-7 |
3×10-6 |
三、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
我國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圖
附錄:1.相關術語
附錄1
相關術語
定量風險評價:是對某一裝置或作業活動中發生事故頻率和后果進行定量分析,并與可接受風險標準比較的系統方法。
風險:是指發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發生事件后果嚴重性的結合。
個人風險:是指因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各種潛在的火災、爆炸、有毒氣體泄漏事故造成區域內某一固定位置人員的個體死亡概率,即單位時間內(通常為一年)的個體死亡率。通常用個人風險等值線表示。
社會風險:是對個人風險的補充,指在個人風險確定的基礎上,考慮到危險源周邊區域的人口密度,以免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概率超過社會公眾的可接受范圍。通常用累積頻率和死亡人數之間的關系曲線(F-N曲線)表示。
防護目標:指在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周邊的人員密集場所或敏感場所,包括居民區、村鎮、商業中心、公園、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養老院、車站等。
不可接受區:指風險不能被接受。
可接受區:指風險可以被接受,無需采取安全改進措施。
盡可能降低區:指需要盡可能采取安全措施,降低風險。
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危險源在發生火災、爆炸、有毒氣體泄漏時,為避免事故造成防護目標處人員傷亡而設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附錄2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
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推薦方法
根據不同適用范圍,一般采用事故后果計算法、定量風險評價法或危險指數法計算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一、事故后果計算法
是以爆炸事故后果模型為基礎,根據裝置可能發生的最嚴重爆炸事故情景,計算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方法。
(一)適用范圍。
涉及爆炸品類危險化學品(如:硝酸銨、三硝基甲苯、硝基胍)的生產、儲存裝置。
(二)計算步驟。
事故后果計算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計算步驟如下:
1.確定最嚴重事故情景。
參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2007)中第3條的有關規定,確定該生產、儲存裝置內能夠發生同時爆炸的最大爆炸品量作為計算藥量,選擇計算藥量同時發生爆炸的情景作為最嚴重事故情景進行后果計算。
2.計算事故后果。
最嚴重事故情景下距爆炸點中心某距離處的沖擊波超壓可按下式計算:
(1)
式中:
ΔP——空氣沖擊波超壓值,單位為105 帕斯卡(Pa);
Q——一次爆炸的梯恩梯(TNT)炸藥當量,根據計算藥量折算,單位為千克(kg);
R——爆炸點距防護目標的距離,單位為米(m)。
3.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根據空氣沖擊波超壓的安全允許強度(一般取ΔP=0.02×105Pa;可以影響建筑物玻璃破損的強度),通過計算得出生產、儲存裝置與防護目標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二、定量風險評價法
是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發生事故頻率和后果進行定量分析和計算,以可接受風險標準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方法。
(一)適用范圍。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選用定量風險評價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1.涉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的;
2.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涉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
3.構成重大危險源,且涉及毒性氣體的。
但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第九條規定的情形,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風險標準執行。
(二)計算步驟。
定量風險評價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計算步驟如下:
1.定量風險評價。
個人風險計算中的危害辨識和評價單元選擇、失效場景分析、失效后果分析、個人風險計算和社會風險計算可參照《化工企業定量風險評價導則》(AQ/T 3046-2013)中有關規定執行。其中設備設施的失效場景頻率及修正可參照《基于風險檢驗的基礎方法》(SY/T 6714-2008)中有關規定執行。
2.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根據本公告公布的可接受風險標準,通過定量風險評價法得到生產、儲存裝置的個人可接受風險等值線及社會可接受風險圖,以此確定該裝置與防護目標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三、危險指數法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性質、位置和生產類型,評估和計算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的危險指數,并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方法。
(一)適用范圍。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情形的,應當選用危險指數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1.未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的;
2.不涉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或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但不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
3.涉及毒性氣體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二)計算步驟。
危險指數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流程圖如圖1所示:
圖1 危險指數法流程圖
計算步驟如下:
1.確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等級。
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等級是按物理危險性(火災/爆炸)或健康危害性(人員健康)進行的危險性分級。根據收集的危險化學品資料,通過查表1,可得到其危險等級。
表1 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等級標準表
危險化學品 |
危險貨物分類 |
說明 |
危險種類 |
危險等級 |
||||||
易燃 氣體 |
2.1 |
a)與空氣的混合物按體積分數占13%或更少時可點燃的氣體; b)不論易燃下限如何,與空氣混合,燃燒范圍的體積分數至少為12%的氣體。 |
火災爆炸 |
高 |
||||||
2.1 |
易燃成分占45%或更多的氣溶膠。 |
火災爆炸 |
高 |
|||||||
液化石油氣(LPG) |
|
火災爆炸 |
中 |
|||||||
易燃 液體 |
3PGⅠ |
閃點<23℃,初沸點≤35℃ |
火災爆炸 |
高 |
||||||
3PGⅡ |
閃點<23℃,初沸點>35℃ |
火災爆炸 |
高 |
|||||||
3PGⅢ |
23℃≤閃點≤60℃ |
火災爆炸 |
中 |
|||||||
可燃液體 |
60℃<閃點≤93℃ |
火災爆炸 |
低 |
|||||||
液態退敏爆炸品 |
3 PGⅠ PGⅡ PGⅢ |
a)物質: (i)列為液態退敏爆炸品,在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以下簡稱《規章范本》)中包裝分類為Ⅰ、Ⅱ或Ⅲ; b)液態退敏爆炸品: (i)是一類爆炸品添加退敏劑形成液體,不再滿足爆炸品的條件; (ii)沒有列在《規章范本》中,沒有包裝分類。 |
火災爆炸 |
高 |
||||||
易燃固體—易燃固體和摩擦易著火的固體 |
4.1(a) PGⅡ |
按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以下簡稱《試驗和標準手冊》),迅速燃燒或反應迅速或可能通過摩擦起火的物質。 |
火災爆炸 |
中 |
||||||
4.1(a) PGⅢ |
按《試驗和標準手冊》相關測試方法測試,危險性比4.1(a)PGⅡ低的物質。 |
火災爆炸 |
低 |
|||||||
自反應性物質 |
4.1(b) A類 B類 |
按《試驗和標準手冊》相關測試方法測試,會傳播爆轟或快速爆燃或劇烈反應或熱爆炸的熱不穩定物質。 |
火災爆炸 |
高 |
||||||
4.1(b) C類 D類 |
按《試驗和標準手冊》相關測試方法測試,危險性比4.1(b)A類、B類低的物質。 |
火災爆炸 |
中 |
|||||||
4.1(b) E類 F類 |
按《試驗和標準手冊》相關測試方法測試,危險性比4.1(b)C類、D類低的物質。 |
火災爆炸 |
低 |
|||||||
固體退敏爆炸品 |
4.1(c) PGⅠ PGⅡ PGⅢ |
a)列入《規章范本》的幾種物質; b)是一類爆炸品添加退敏劑形成固體,不再滿足一類爆炸品的條件。 |
火災爆炸 |
高 |
||||||
自燃 物質 |
4.2 PGⅠ |
a)不滿足《規章范本》4.1.2判定標準,但按《試驗和標準手冊》,與空氣接觸5分鐘內發生燃燒的固體; b)不滿足《規章范本》4.1.2判定標準,但是依據相關測試條件,可以燃燒或使濾紙燃燒的液體。 |
火災爆炸 |
高 |
||||||
4.2 PGⅡ |
不滿足《規章范本》4.1.2判定標準,但按相關測試方法,滿足特定標準的物質。 |
火災爆炸 |
高 |
|||||||
4.2 PGⅢ |
不滿足《規章范本》4.1.2判定標準,但按相關測試方法,一定數量滿足特定標準的物質。 |
火災爆炸 |
中 |
|||||||
4.3 PGⅠ |
a)少量物質與水接觸釋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b)常溫下易與水反應的物質,易燃氣體釋放率在任一分鐘內大于10L/kg。 |
火災爆炸 |
高 |
|||||||
4.3 PGⅡ |
常溫下易與水反應的物質,易燃氣體釋放率每小時大于20L/kg。 |
火災爆炸 |
高 |
|||||||
4.3 PGⅢ |
常溫下與水反應緩慢的物質,易燃氣體釋放率每小時大于1L/kg。 |
火災爆炸 |
中 |
|||||||
氧化物—固體或液體 |
5.1 PGⅠ |
a)《規章范本》中屬于5.1類物質,包裝分類為Ⅰ的物質; b)與干纖維素混合自燃或平均燃燒時間小于特定參考物的固體; c)與干纖維素混合自燃或平均燃燒時間小于特定參考物的液體。 |
火災爆炸 |
高 |
||||||
5.1 PGⅡ |
a)《規章范本》中屬于5.1類物質,包裝分類為Ⅱ的物質; b)與干纖維素混合形成的混合物平均燃燒時間大于或等于特定參考物,不符合5.1PGⅠ標準的固體; c)與干纖維素混合形成的混合物平均燃燒時間大于或等于特定參考物,不符合5.1PGⅠ標準的液體。 |
火災爆炸 |
高 |
|||||||
5.1 PGⅢ |
a)《規章范本》中屬于5.1類物質,包裝分類為Ⅲ物質; b)與干纖維素混合形成的混合物平均燃燒時間大于或等于特定參考物,不符合5.1PGⅠ或Ⅱ標準的固體; c)與干纖維素混合形成的混合物平均燃燒時間大于或等于特定參考物,不符合5.1PGⅠ或Ⅱ標準的液體。 |
火災爆炸 |
中 |
|||||||
氧化物—氣體 |
2.2 |
a)《規章范本》中屬于5.1類的氣體; b)引起或有助于其他物質比在空氣中燃燒更快的氣體。 |
火災爆炸 |
高 |
||||||
有機過氧化物 |
5.2 A類 B類 |
按《試驗和標準手冊》相關測試方法測試,會傳播爆轟或快速爆燃或劇烈反應或熱爆炸的物質。 |
火災爆炸 |
高 |
||||||
5.2 C類 D類 |
按《試驗和標準手冊》相關測試方法測試,危險性比5.2A類、B類低的物質。 |
火災爆炸 |
中 |
|||||||
有機過氧化物 |
5.2 E類 F類 G類 |
按《試驗和標準手冊》相關測試方法測試,危險性比5.2C類、D類低的物質。 |
火災爆炸 |
低 |
||||||
有毒 物質 |
6.1 PGⅠ 2.3(氣體) |
食入毒性:LD50≤5mg/kg 皮膚毒性:LD50≤50mg/kg 吸入毒性(氣體):LC50≤100ppm 吸入毒性(蒸氣):LC50≤0.5mg/L 吸入毒性(粉塵/霧滴):LC50≤0.05mg/L |
人員健康 |
高 |
||||||
6.1 PGⅡ 2.3(氣體) |
食入毒性:5mg/kg<LD50≤50mg/kg 皮膚毒性:50mg/kg<LD50≤200mg/kg 吸入毒性(氣體):100ppm<LC50≤500ppm 吸入毒性(蒸氣)0.5mg/L<LC50≤2.0mg/L 吸入毒性(粉塵/霧滴):0.05mg/L<LC50≤0.5mg/L |
人員健康 |
高 |
|||||||
6.1 PGⅢ |
食入毒性:50mg/kg<LD50≤300mg/kg 皮膚毒性:200mg/kg<LD50≤1000mg/kg 吸入毒性(氣體):500ppm<LC50≤2500ppm 吸入毒性(蒸氣):2.0mg/L<LC50≤10.0mg/L 吸入毒性(粉塵/霧滴):0.5mg/L<LC50≤1.0mg/L |
人員健康 |
中 |
|||||||
6.1 PGⅢ |
食入毒性:300mg/kg<LD50≤2000mg/kg 皮膚毒性:1000mg/kg<LD50≤2000mg/kg 吸入毒性(氣體):2500ppm<LC50≤5000ppm 吸入毒性(蒸氣):10mg/L<LC50≤20mg/L 吸入毒性(粉塵/霧滴):1.0mg/L<LC50≤5.0mg/L |
人員健康 |
低 |
|||||||
腐蝕 物質 |
8 PGⅠ |
資料表明短期暴露會造成皮膚不可逆毀壞。 |
人員健康 |
高 |
||||||
8 PGⅡ |
資料表明中期暴露會造成皮膚不可逆毀壞。 |
人員健康 |
中 |
|||||||
8 PGⅢ |
資料表明長期暴露會造成皮膚不可逆毀壞。 |
人員健康 |
低 |
2.確定危險化學品基準量。
通過查表2,按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確定其火災爆炸基準量,或按危險化學品的健康危害性確定其人員健康基準量。
表2危險化學品基準量
危險貨物分類 |
危險等級 |
單位 |
基準量 |
|
火災爆炸 |
人員健康 |
|||
易燃氣體 |
|
|
|
|
2.1 |
高 |
立方米(m3) 噸(t) |
10 000 10 |
- |
2.1 |
高 |
立方米(m3) 噸(t) |
10 000 10 |
- |
液化石油氣(LPG) |
中 |
噸(t) |
30 |
- |
易燃液體 |
|
|
|
|
3PGⅠ |
高 |
噸(t) |
10 |
- |
3PGⅡ |
高 |
噸(t) |
10 |
- |
3PGⅢ |
中 |
噸(t) |
30 |
- |
可燃液體 |
低 |
噸(t) |
100 |
- |
液態退敏爆炸品 |
|
|
|
|
3 PGⅠ PGⅡ PGⅢ |
高 |
噸(t) |
1 |
- |
易燃固體 |
|
|
|
|
4.1(a)PGⅡ |
中 |
噸(t) |
10 |
- |
4.1(a)PGⅢ |
低 |
噸(t) |
20 |
- |
自反應性物質 |
|
|
|
|
4.1(b)A類B類 |
高 |
噸(t) |
1 |
- |
4.1(b)C類D類 |
中 |
噸(t) |
10 |
- |
4.1(b)E類F類 |
低 |
噸(t) |
30 |
- |
固體退敏爆炸品 |
|
|
|
|
4.1(c) PGⅠ PGⅡ PGⅢ |
高 |
噸(t) |
1 |
- |
自燃物質 |
|
|
|
|
4.2 PGⅠ |
高 |
噸(t) |
1 |
- |
4.2 PGⅡ |
高 |
噸(t) |
1 |
- |
4.2 PGⅢ |
中 |
噸(t) |
10 |
- |
遇濕易燃固體 |
|
|
|
|
4.3 PGⅠ |
高 |
噸(t) |
1 |
- |
4.3 PGⅡ |
高 |
噸(t) |
1 |
- |
4.3 PGⅢ |
中 |
噸(t) |
10 |
- |
氧化物—固體或液體 |
|
|
|
|
5.1 PGⅠ |
高 |
噸(t) |
1 |
- |
5.1 PGⅡ |
高 |
噸(t) |
1 |
- |
5.1 PGⅢ |
中 |
噸(t) |
10 |
- |
氧化物—氣體 |
|
|
|
|
2.2 |
高 |
立方米(m3) 噸(t) |
10 000 10 |
|
有機過氧化物 |
|
|
|
|
5.2 A類B類 |
高 |
噸(t) |
1 |
|
5.2 C類D類 |
中 |
噸(t) |
10 |
|
5.2 E類F類G類 |
低 |
噸(t) |
30 |
|
有毒物質 |
|
|
|
|
6.1 PGⅠ 2.3(氣體) |
高 |
噸(t) 立方米(m3) |
- |
1 50 |
6.1 PGⅡ 2.3(氣體) |
高 |
噸(t) 立方米(m3) |
- |
1 50 |
6.1 PGⅢ |
中 |
噸(t) 立方米(m3) |
- |
10 150 |
6.1 PGⅢ |
低 |
噸(t) 立方米(m3) |
- |
30 500 |
腐蝕物質 |
|
|
|
|
8 PGⅠ |
高 |
噸(t) |
- |
1 |
8 PGⅡ |
中 |
噸(t) |
- |
10 |
8 PGⅢ |
低 |
噸(t) |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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