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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涉油犯罪應堅持刑事與民事并舉的原則

來源:中石化勝利油田綜治辦 作者:賈錫坤 丁志坤 時間:2018-4-16 閱讀:

賈錫坤 丁志坤

中石化勝利油田綜治辦


在“黑色”暴利的驅動之下,打孔盜油(氣)、開井盜油、非法收購原油、盜竊油田物資等涉油犯罪屢禁不止, 不僅嚴重危害國家政治法律制度和經濟運行秩序, 而且危及國家能源與公共安全。 在當前打擊涉油犯罪活動中, 針對涉油犯罪成本相對較小, 企業損失大且難以挽回等問題,對犯罪者應采取刑事處罰與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相結合, 提高其涉油犯罪成本, 方能減輕企業損失, 打擊和遏制涉油違法行為。

第一,要樹立現代法治理念。 堅持刑事與民事并舉的原則, 依法全面追究涉油犯罪人的法律責任。 在“重刑輕民”(重視刑事處罰, 輕視民事責任) 和“打了不罰, 罰了不打”等傳統思想的影響下, 現實中涉油犯罪人一旦被處以刑罰, 鮮有再同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例。 這樣一來, 勢必讓那些靠打孔盜油等非法手段發家致富的涉油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得到了實惠, 在心理上有所平衡, 不利于從根本上預防和遏制涉油犯罪行為的發生。 罪刑法定、 罪刑相稱、 罰當其罪, 是現代法治理念中懲治犯罪的基本原則。 因此對油田企業而言, 無論是追究涉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還是民事賠償責任, 只要犯罪事實存在, 有法律依據, 就應當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積極去推動和實踐, 在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同時, 提高涉油犯罪成本, 增強法律的震懾力, 讓涉油犯罪人得不償失, 人財兩空, 使欲后繼者不敢再以身試法。

第二,要強化證據意識。 依法配合政法機關做好涉油犯罪證據的收集、 整理工作, 尤其是做好企業實際經濟損失的統計核實, 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提供堅實有力的法定證據。 掌握合法確鑿的證據, 是依法定罪量刑及追究犯罪嫌疑人民事責任的關鍵。 盡管公安、 司法機關在取證方面有一整套嚴格的法定程序和要求, 但仍離不開案發企業的協助與支持。 尤其是油田企業, 本身系高危行業,技術含量高, 許多證明犯罪的證據具有行業特點, 如油品質量價格、 設施設備性能年限、 直接損失的大小及計算方式等等, 都需要由油田企業及時提供科學準確的依據。 我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刑法》 《刑事訴訟法》 和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等法律法規, 對企業事業單位(被害人) 依法追究賠償, 配合公安、 司法機關做好案件偵查處置方面的工作, 都作了明確規定。 事實說明, 這項工作做得好, 做得充分, 涉油犯罪分子獲刑就重, 所付出的犯罪成本就高; 反之, 獲刑就輕, 甚至有可能逃避法律的懲罰。 當然, 要做好證據方面的工作, 絕非一朝一夕、 一事一案之功, 需要企業高度重視, 有意識地去總結積累, 有針對性地建立相關制度保障和工作體系,真正做到科學、準確、及時、全面,方能為公安、司法機關所采信和發揮作用。

第三,要主動提出賠償要求。 開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活動,在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同時,盡力挽回企業經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犯罪嫌疑人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從現階段涉油犯罪的特點看,附帶民事訴訟工作的重點,首先應放在涉油團伙犯罪和打孔盜油等企業經濟損失較大的案件上。同時,企業還應主動配合政法機關采取相關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隱匿、轉移、變賣處理財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后,應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執行工作。對有的涉油犯罪損害案件,企業也可以考慮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但須交納一定的訴訟費用,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不交納訴訟費的。

第 四 , 要 加 強 法 律 政策研究。 重視對涉油犯罪個案判決情況的跟蹤研究,把學習、宣傳、研究、應用刑事法律政策擺到與貫徹實施企業經濟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推動企業科學發展、和諧發展。企業通過對國家相關 刑 事 法 律 政 策 的 深 入 研究,一來可以從維護國家石油能源安全的角度,提出一些 立 法 、 司 法 等 方 面 的 建議,爭取國家法律政策的支持,促進油區治理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二來有利于國家涉油新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有利于預防和及時發現、懲治新的涉油犯罪,有利于依法及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例如,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四種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時,明確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這四種行為分別為:超越職權范圍,批準發放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加工、經營等許可證;違反國家規定,給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個人發放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加工、經營等許可證;違反《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等國家規定,在油氣設備安全保護范圍內批準建設項目的;對發現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未經依法批準、許可擅自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加工、經營等違法活動不予查封、取締。認真研究和運用這些新規定,為油田企業應對個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或不作為的問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此外,企業通過加強對涉油犯罪個案的跟蹤研究,可以充分了解掌握司法機關對罪犯的判決量刑情況,如果發現有重罪輕判等情形,可依法請求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推動案件二審或再審的啟動,使涉油犯罪分子難以逃脫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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